省教育廳解讀《海南省實施辦法》
  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
  教師應與公務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教師在學校公共場所吸煙將被處罰首提教師在公辦和民辦學校間流動
  省教育廳解讀《海南省實施辦法》
  □記者 劉澤飛
  本報訊 《海南省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今年8月1日起施行。在教師節來臨之際,省教育廳政策法規處有關負責人就與廣大教師息息相關的新《辦法》進行了詳細解讀。據瞭解,根據新《辦法》,禁止單純用升學率和考試成績考核中小學教師;各級人民政府要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此外,還首次提出推行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教師應與公務員享受同等醫療待遇
  據瞭解,與1998年制定施行的老《辦法》相比,今年8月起施行的新《辦法》強化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如:第十六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第十九條明確,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
  新《辦法》在修訂中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在教師隊伍建設,教師隊伍管理,教師培養培訓上的職責。如第十三條中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教師的職業道德、行為規範、心理健康等進行檢查,指導和監督各項教師管理制度的落實”。
  教師在學校公共場所吸煙將被處罰
  新《辦法》是在去年“萬寧事件”後加快修訂的,其中加強了對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行為規範的要求,如第十三條進一步強調“完善師德考核制度,……對教師實行師德表現一票否決制”。
  新增第三十一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十二項教師不得出現的具體行為,如“體罰學生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的”、“騷擾、猥褻學生或者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的”、“吸毒、賭博、酗酒或者在學校公共場所吸煙的”等,教師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整改、處分或者解聘。
  首提教師在公辦和民辦學校間流動
  新《辦法》突出了特殊教育教師和民辦學校教師這“兩類教師”的傾斜支持,其立法實質是促進教育公平。並首次提出推行教師在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之間的合理流動。  (原標題:教師平均工資不低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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